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7)填制及时
及时填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
1、真实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4、完整性
5、正确性
注意:不属于原始凭证基本内容的,不属于原始凭证审核内容:如借贷方向和会计科目
记账凭证★
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
记账凭证种类(按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
收款凭证: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付款凭证: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转账凭证: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编号;
(3)经济业务摘要;
(4)会计科目;
(5)金额;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
(1)收款凭证填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日期填写的是填制本凭证的日期;
右上角填写填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
“摘要”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
“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重记或漏记;
“金额”是指该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额;
该凭证右边“附件×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2)付款凭证填制要求
付款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付款凭证的填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付款凭证的左上角应填列贷方科目,即“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3)转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转账凭证通常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转账凭证中“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栏应填写应借、应贷的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借方科目应记金额应在同一行的“借方金额”栏填列,贷方科目应记金额应在同一行的“贷方金额”栏填列,“借方金额”栏合计数与“贷方金额”栏合计数应相等。
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除做到内容完整、书写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②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③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凭证应由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人员,按业务发生的顺序并按不同种类的记账凭证采用“字号编号法”连续编号,如银收字1号、现收字2号、现付字1号、银付字2号。
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含两张)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为便于监督,反映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不得由出纳人员编号。
④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⑤记账凭证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记账凭证的审核★★★
实质上的审核
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以及对应关系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
形式上的审核
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业务后,是否已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
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
1.会计机构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
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等应在封面上签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3.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4.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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