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楠「世界自然基金会(瑞士)北京代表处海洋项目顾问」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23期
蓝色经济金融“从零到一”的步伐在很大程度上重演了此前全球绿色金融市场走过的历程——多边金融机构试水,国际机制倡导,市场机构实践,标准建设逐步形成共识或者求同存异、达成可对话的基础,进一步促进资金流动和市场活跃。事实上,蓝色金融的这一进程远远快于绿色金融。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过去若干年可持续金融市场建设积累的有效经验,其中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它用清晰明了的方式帮助金融市场主体把握资产或项目在可持续性方面的属性,并辅助其对减污降碳等绿色效益建立验证和报告机制。时至今日,构建怎样的标准工具成为蓝色金融市场的一个关键议题。
蓝色金融分类目录的全球实践
目前,实践中的蓝色产业分类法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特定司法管辖区综合性可持续金融分类法中与海洋相关的内容;二是国际机构专门研究编制的可持续海洋产业分类界定方法,其中尤有代表性的是多边金融机构提出的可持续蓝色金融框架。它们分别遵循不同的基础原则、法律体系,最典型的应用场景是债券发行,其他应用场景还包括信贷等金融业务。
现有实践成果在对可持续海洋经济活动的聚焦方面存在显著交集。就经济活动范围而言,较之特定司法管辖区的综合性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涉海内容),多边金融机构提出的可持续蓝色金融框架对海洋经济活动的门类涵盖更加完整、更加体系化。表1对目前全球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蓝色金融相关分类目录做了简要的对比。
在以上两类标准工具中,蓝色金融在事实上都被视作绿色金融的一个子集。这也是目前全球可持续金融领域对蓝色金融达成的共识。同时,对比之下不难看出,这两类标准工具体现出了较大的差异。较之司法管辖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综合性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涉海内容),多边金融机构从自身业务需求出发构建的分类目录对经济活动所涵盖的产业范围有了显著扩展,除了渔业、港口、船舶等传统意义上的海洋行业,河道疏浚、固体废弃物管理及循环经济等行业类型也被纳入其中。例如,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提炼出了海洋友好及水友好产品、对海洋友好的化学品和塑料相关行业,这其中的逻辑是充分认识到海洋作为环境产出物的最终负载之一,其影响链条与陆上经济形态有着密切联系,很难单纯基于物理空间来划分产业范畴的边界。在以往的经济治理中,对陆域环境影响向海洋传导的研究和相关应对措施都是薄弱环节。近年来,微塑料等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此敲响了警钟。
除了以上标准工具,《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及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倡议从国际机制的角度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定的辅助和借鉴。世界自然基金会也在积极开展可持续蓝色经济、可持续蓝色金融分类目录的研究,后者着眼于建立有效的框架,使特定经济体在兼容其行业特性的同时,也具备方法和机制角度的全球可对话性。
蓝色金融分类目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从以上实践进展可以看出,相较于司法管辖区的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基于业务实践制定蓝色产业分类目录的动力更为充足,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既有的综合性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在蓝色金融业务方面存在一定局限。基于绿色金融市场已经积累起来的方法和经验,蓝色金融分类目录尤其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做好与现有绿色金融标准工具和市场基础设施的衔接,更加便于市场机构应用,包括方便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识别、方便金融机构和行业企业进行ESG风险评估与管理、方便监管机构提炼信息披露模板等,为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方法的进一步深耕作出有益探索。例如,可以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做法,在绿色金融产品的定义中明确纳入蓝色金融产品,明确将蓝色金融界定为可持续金融的一个专项门类。
第二,不受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海洋产业和涉海行业概念,基于海洋环境的基准视角界定目录所覆盖的经济活动范畴。在已有的综合性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中,海洋环境影响实际上被分拆纳入了水体环境、生态及生物多样性、节能、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等细分领域,其中的涉海内容在颗粒度以及对海洋环境综合影响的关注度方面都显得不足。事实上,人类对海洋的了解程度要低于对陆地的了解程度。海洋中的物种和污染物可以随着海流或船舶迅速迁移,阻隔的难度以及空间规划与管理的复杂性都很高。海洋中的营养盐和污染物可以在海洋中滞留几十年后再随海洋环流返回。海水的污染效应可能在渔业水产、鱼类洄游和鸟类迁飞、海洋固碳等多个方面造成直接及连锁影响。这意味着涉海经济活动对海洋造成环境影响的方式和程度比陆地经济活动更为复杂和深远。在这方面,多边金融机构的蓝色金融框架或指引已经作出了探索,它们普遍将微塑料的全产业链条纳入蓝色金融的业务范畴,有的将内陆地区入海河流水域的农业生产提升项目也纳入其中,这些都是“蓝色”链条视角的体现。
第三,不仅要体现司法管辖区在海洋经济领域的规制,也要充分体现全球海洋治理的共识性要求,并从金融的角度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相较于陆地经济活动,海洋存在大量超越司法管辖范围的经济活动领域。海洋的经济权属结构也与陆地不同,公共产权制度寥寥无几,对海洋经济活动进行管制的难度很大,环境影响更易陷入失控状态。陆地经济活动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基于行业分类、产权制度的司法和行政管理体系,以及围绕主要环境效益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工具等,比如,针对污染防治的行政及司法手段、围绕资源管理的税费及市场机制、分行业实施的贸易关税等。相较而言,大量海洋治理更多的是依赖全球海洋治理公约、国际法条款以及多边或双边磋商。此外,大量海洋产业较多地涉及外贸、跨境缔约、国际结算,对国别可对话性客观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蓝色金融市场所需的标准工具应该在回应国别要求和全球性要求方面体现更强大的功能。例如,国际海事组织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短期措施于2021年6月获得通过,被纳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修正案,该修正案引入了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船舶营运碳强度(CII)等新的指数,预期将在未来一年内增补更多更深入的讨论和更新内容。与此前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的提出和讨论周期相比,海事减排相关规则的更新频率大大加快。通过蓝色金融分类目录来及时对接这些更新的规则,较之等待缔约国立法、再通过法规要求传导至金融市场,将帮助金融市场主体更及时、更快速地把握行业变化趋势。
通过回应这些核心问题,蓝色金融分类目录将对综合性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形成强有力的视角补充,并将在特定领域对其进行深化。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尽快作出明确界定,积极吸纳国际机构的实践成果,加快制定蓝色金融标准工具,回应以上核心问题中最突出、最迫切的需要——充分体现海洋环境视角,在主要的海洋环境议题上给出环境影响评估的基本方法框架,在综合性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的基础上为蓝色金融项目的资产识别、风险认知和信息披露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指引,避免“漂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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