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首犯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九项罪名,被判处二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及罚金,其中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上6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树辉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6年4月减刑释放后,雇请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追讨1996年至1998年发放高利贷的旧债和发放新的高利贷。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出资先后成立“鸿展公司”和 “鸿诚公司”,将组织成员安排在两公司,依托公司继续以“套路贷”的方式发放高利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到该组织中,逐渐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三公司为据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503.525万元,获取利息收入10275.7327万元。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6起违法行为。
龙圩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树辉组织、领导人数较多且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梧州市及其周边多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树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治成员单位代表、媒体记者代表,以及被告人家属代表、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共约120多人旁听了宣判。
梧州法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文字:易宽泓黄彬彬
图片:桂西 韦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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